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砂布,共109165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委托鉴定,实货中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50300千克。经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查明,上述货物系当事人自韩国外商处订购的砂布处理品。当事人明知实货中夹杂有砂布条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决定伪报货物实际状态,以逃避海关监管,由当事人作为境内收货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
2021年7月9日,我关对当事人制发并送达责令退运决定书(津新关责退字[2021]A21号),2021年9月3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因犯罪情节轻微,2022年12月1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别报告;查验记录单和磅检记录单;情况说明;贸易单据;微信聊天记录;货物运输单据;证人证言;讯问笔录;津三分检刑不诉[2022]45号《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