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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乐器配件等商品编码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8 19:53: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1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乐器配件商品编码9209920090,重量970千克总价83400.6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小提琴盒商品编码4202920000,数量1055个总价195041.01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提琴商品编码9202100099,数量346只总价48997.06美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二胡商品编号9202100099,数量116只总价39919.78美元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古筝数量38只商品编号9202900090,总价29243.96美元。经查二胡底部一侧的琴皮部分为缅甸蟒皮(Python molurusbivittatus),应归入商品编号9202100019项下出口需提交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第一项乐器配件实际总价人民币83820元第二项小提琴盒实际总价人民币40090元第三项提琴实际总价人民币242600元第四项二胡实际总价人民币23200元第五项古筝实际总价人民币15200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检疫报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放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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