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低密度聚乙烯2票共计495吨,申报总价为504900美元,而实付货款542562.53美元,比申报的总价多37662.53美元。经计核,当事人少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58598.47元,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公司查问笔录;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3.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4.购销合同、往来邮件复印件;5.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6.莱州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送核表及随附材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8.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