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在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方式出口1票货物共15项商品到比利时,其中第1项商品的商品名称为“头盔”,数量65个,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1950美元(折合人民币13295.69元)。2023年4月7日经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并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经鉴定上述货物属于军品,上述第1项商品“头盔”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你单位无法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信息,企业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0.1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