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0日,当事人向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了一票出口货物,品名:“安全帽”,数量:1260个,成交方式FOB,申报总价138600美元(汇率6.7602,折合人民币93.7万元)。准备经成都双流国际机出口至俄罗斯。2023年03月15日,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查验后,将该票货物送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鉴定,经鉴定该票货物“安全帽”均属于军品,须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你单位无法提供《军品出口许可证》。
另查明,2023年03月,你单位曾被梅山海关以未经许可出口国家管制物项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98万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信息,企业情况说明,你单位被梅山海关行政处罚的告知单和决定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双流机场海关查验记录、归类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由此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