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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料玩具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白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19:06: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3次

      当事人2021年12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9项商品申报为塑料玩具数量17910个经查验并送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其中部分货物为仿真枪[川警院物鉴[2022]001号]。经海关确认涉案货物共计5400只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没收涉案货物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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