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0日,天府新区海关对当事人开展减免税核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1套数控丝锥工具磨床,后于2021年4月21日将该设备申报出口。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未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对减免税货物进行处置,涉嫌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人民币11.514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