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9日,当事人以供货合同项下34台J26喷气纺纱机作为抵押物贷款18350692.5欧元,并将贷款协议下的款项应用于偿付在34台J26喷气纺纱机供货合同下的价款,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8月19日,当事人向宜宾海关申请办理了34台J26喷气纺纱机的征免税手续。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向宜宾海关申报9票报关单,共计进口减免税货物喷气纺纱机34台,进口后安装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并登记于公司固定资产账。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将公司机械设备77台为借款1.8亿元人民币做抵押担保,其中包含减免税货物喷气纺纱机6台,由当事人提供担保。2022年10月20日,宜宾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同意当事人以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34台喷气纺纱机办理贷款抵押。根据宜宾海关出具的《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8918784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21959441.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罚款100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