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加工贸易手册在海关备案的单耗与实际测算的单耗不符,具体差异如下:成品760890001备案单耗:0.22917,实测单耗:0.22071;成品760890002备案单耗 :0.31250,实测单耗:0.30096;成品760890004备案单耗:0.48767,实测单耗:0.46966;成品 760890005备案单耗:0.57100,实测单耗:0.54991;成品760890006备案单耗:0.65958,实测单耗:0.63522;成品760890008备案单耗:0.75800,实测单耗:0.73000;备案734胶单耗 :0.0000349,实测单耗:0.0000403。上述备案单耗与实际单耗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共涉及货物价值61.65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查问笔录、进口及出口报关单、企业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