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2日-18日期间,未经海关允许将705吨进口玉米整理物调运至重庆,存在进境粮食违规存放事实,涉案金额148.75万元。
依据《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处罚款4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