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当事人向青白江海关申报一票出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两项。经查验,集装箱内有两个白色瓷器碗未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上述两个瓷器碗属于文物(编号(2021)1号),经海关确认系禁止出境物品。
经查,上述物品系当事人运输,当事人在运输时,未确定物品性质,且将上述个人物品误装入货物集装箱导致未向海关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没收涉案物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