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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白色瓷器碗未向海关申报属于禁止出境物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青白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8:32:2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7次

      2020年12月13日当事人向青白江海关申报一票出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两项。经查验集装箱内有两个白色瓷器碗未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上述两个瓷器碗属于文物编号20211号),经海关确认系禁止出境物品。

      经查上述物品系当事人运输当事人在运输时未确定物品性质且将上述个人物品误装入货物集装箱导致未向海关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没收涉案物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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