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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超声设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脱离监管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德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8 19:02: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当事人于2018年2月27日在德阳海关办理了免税证明关税及增值税全免),征免性质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具体如下数字化超声C扫描检测系统一台),申报价格2147000欧元。2018年3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德阳海关申报上述减免税设备进口。 2019年11月14日当事人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包含上述处于监管期内的数字化超声C扫描检测系统一台在内的五套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并于当日签订了编号为ZHZL(19)07HZ025JM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编号为 ZHZL(19)07HZ025JMGM001号的《转让合同》及《所有权转移证明》将上述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2019年12月初当事人内部清点资产时发现该数字化超声C扫描检测系统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但已被融资租赁的问题。在协商后双方于2019年1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编号ZHZL(19)07HZ025JMSA001),用另一台五坐标车铣复合中心非海关监管货物),更换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中数字化超声C扫描检测系统使该台减免税设备恢复了海关监管。经查验上述减免税设备目前存放于公司生产车间内尚未组装投入使用。

      上述减免税设备数字化超声C扫描检测系统脱离监管期38天折旧后价值为7475663.11元人民币。经计核本案涉案货物完税价格7475663.11元人民币涉及税款 57945.84元人民币涉案货物价值7533608.95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相关证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征免税证明、融资租赁及转让合同、财务凭证、货物价值计核证明书、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涉案货物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罚款人民币15.07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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