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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相关加工贸易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南充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29 12:41: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5次

      当事人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已结案的三本加工贸易手册 存在以下问题库房及生产部门均未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出入库单据、生产领用台账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南充海关于 2020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上述问题仍未完全整改。

      以上行为有涉案电子手册账册查询信息、审计报告、海关稽查材料、《限期整改通知书》、查问笔录、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整改情况汇报及后续整改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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