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已结案的三本加工贸易手册 :存在以下问题:库房及生产部门均未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出入库单据、生产领用台账等与进出口业务直接相关的资料。南充海关于 2020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制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上述问题仍未完全整改。
以上行为有涉案电子手册账册查询信息、审计报告、海关稽查材料、《限期整改通知书》、查问笔录、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整改情况汇报及后续整改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主动缴纳足额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