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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油炸蒜酥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1:19:1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次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油炸蒜酥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油炸蒜酥(商品编码:200599999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24760千克,价值113896美元;实际数量为12890千克,价值59294美元。当事人出口脉动饮料968千克,价值人民币5401.44元;冰红茶饮料1105千克,价值人民币3823.3元;果粒橙饮料798千克,价值人民币4197.4元;加多宝饮料925千克,价值人民币5022.75元;鸡精325千克,价值人民币1267.5元;八宝粥418千克,价值人民币5174.84元;雪碧饮料911千克,价值人民币3197.61元;酱油412千克,价值人民币2772.76元;方便面267千克,价值人民币2461.74元;面条1100千克,价值人民币6556元;椰子汁768千克,价值4715.52元;餐盒2670千克,价值人民币15592.8元;拖鞋1280千克,价值人民币8537.6元;脸盆988千克,价值人民币5374.72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脉动饮料、冰红茶饮料、果粒橙饮料、加多宝饮料、鸡精、雪碧饮料、酱油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方便面、面条、椰子汁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因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被南沙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南关缉违字【2023】140号)。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了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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