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进行抵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9.8万元人民币。
2023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