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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制仓储笼申报币制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1 18:53: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6次

    当事人2021年11月11日、202111月26日2021年12月17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三票钢制仓储笼,申报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每票均申报出口160个钢制仓储笼,申报单价分别为644.63美元645.64美元、650.72美元,申报总价分别为103140.80美元、103302.40美元104115.2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三票报关单实际单价分别为人民币644.63元人民币645.64元人民币、650.72元人民币,实际总价分别为103140.80元人民币、103302.40元人民币、104115.20元人民币。因报关员工作疏忽,将货物单价、总价的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发现币制申报错误后,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申请将商品单价、总价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商品货物价值合计294191.33元人民币。因币制申报不实可能多退税款218108.89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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