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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装载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14:4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4次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装载机。该报关单共申报出口2项商品,共8台装载机,商品的单价、总价币制均申报为美元,申报总价1582548美元。报关出口后,2022年1月18日广西中外运北部湾物流有限公司经自查发现,该报关单随附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显示商品的单价、总价币制均为人民币,因报关员的工作疏忽,将该报关单2项商品的单价、总价币制错误申报为美元,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实际总价应为1582548元人民币。当事人在自查发现该票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后,主动向海关报明,并申请修改报关单币制。该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经海关计核,报关单项下2项商品货物货值为人民币1582548元,因币制申报错误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11236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其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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