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下商品,其中第3项商品吊装螺栓(商品编号7318151001;原产国(地区)“德国”;申报货值3256.55EUR;统计人民币价24784.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及税管字(2021)23号《关税司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该商品应征“特别关税”,当事人在货物申报时未填报此项税款,导致漏缴“特别关税”6443.84元,“增值税”837.65元,合计7281.4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申报不实,涉嫌违规。
经查:当事人在申报该票报关单项下第3项商品吊装螺栓时疏忽未认真查阅相关公告未填报此项税款,致使此次申报不实的发生。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当事人对此次申报不实认错认罚。经关税部门计核,该案案值为3.752825万元,漏缴税款0.728149万元。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口货物关税申报不实情形,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其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