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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人造革等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02: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7次

    当事人疏忽大意导致报关单第6项商品人造革数量申报不实、报关单第11项商品未经锻扎的铝材(商品税号7601200090)税号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和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2884.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500元。

    口罩(KF94非医用)、奶茶、绿茶等商品未申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违规行为。当事人近12个月内因违规出口涉检商品被海关处罚4次。

    对出口口罩(KF94非医用)未申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对出口法检商品奶茶、绿茶未报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之规定,科处当事人处罚款28元人民币。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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