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酵母抽提物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3 15:27: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4次

    当事人2017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广告货样等贸易方式在埔老港关、皇岗海关等海关申报进口酵母抽提物共计报关单19票。根据与境外供货商签订的协议,在实际对外支付该19票进口货物款项的过程中,有一项费用为全球许可费;通过对该公司相关的销售收入表、记账凭证和付汇单证进行核查,上述全球许可费的支付标准具体是:待所进口的酵母抽提物销售后,按净销售额(指扣除折扣、折让、回扣货运费以及税金后的金额)的3%计提,然后支付给境外供货商,基本上是每季度支付一批次。

    经核实,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0年4月13日间,对于上述19票进口酵母提取物所应对外支付的全球许可费合计178294.65元,当事人分为9批次对外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全球许可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但当事人当事人在实际对外支付全球许可费之后,并未向海关申报。

    经柳州海关计核,上述对外支付但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全球许可费178294.65元,造成漏缴税款共计47944.44元,其中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2018年12月28日,对外支付一批次的全球许可费17541.07元,造成漏缴税款5248.29元,涉及2017年11月至12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共计3票;第二部分,自2019年5月10日至2020年4月13日,对外支付八批次的全球许可费160753.58元,造成漏缴税款42696.15元,涉及2018年、2019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共计16票。

    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4156元;2、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21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