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当事人向防城海关申报起卸一批污油水,其中申报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起卸/添加时间为2022年5月22日。
该申报单经过海关业务系统和经办关员签字确认后,当事人在未经海关允许擅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上的起卸/添加时间“2022.5.22”手动修改为“2022.5.2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