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明知该商品出口需要濒危物种出口许可证,因办理商检程序复杂且成本高,故意将货物混装企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1、没收走私的仙人球74株;2、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464万元;3、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