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1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进口旧机电产品一批,申报货物名称为旧压铸机,申报数量共计5台,申报商品编号为8454301000。经查,该票货物中附带有国家禁止进口的旧压力容器5个,总重量为3920千克。
以上5个旧压力容器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第3项“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
当事人公司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