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海关在对当事人实施监管中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申报出口33批次需进行动植物检疫的圣诞工艺品(HS编码为9505100010,监管条件为P/Q)。其对应的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中申报的生产单位为其他单位,经查阅报关单、合同、发票等材料,发现上述出口货物实际均由当事人生产,实际的生产单位均为当事人公司。
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报检的生产单位与货物实际的生产单位不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陈述之违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