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19点36分,当事人车牌号为豫的混凝土罐车未经海关同意,撞坏主卡卡口栏杆擅自驶离高新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经调查发现,该货车由当事人管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