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对实际装运上车货物和报关商品清单,导致一批未申报且属于TDG分类的危险货物“酸性清洁剂”和“碱性清洁剂”被装运上车,同时也未向代理报关企业提供报关货物的真实情况,导致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上述货物的情形。
据此,应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酸性清洁剂”和“碱性清洁剂”,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未经鉴定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构成影响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0867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