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当事人以边民互市贸易集中申报方式,向龙邦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干的未去壳夏威夷果(Maccadamia intergrifolia),申报进口夏威夷果1012件,净重25300千克,货值为728640元人民币,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265/KDTV。在对该批夏威夷果进行查验时发现,该批夏威夷果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与2020年4月24日申报进口的一批菠萝蜜随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相同。后经越南农业农村发展部植保局核实,该编号为265/KDTV的植物检疫证书系由越南茶岭口岸检疫部门于2020年4月24日给菠萝蜜产品签发的,2020年6月4日签发的关于夏威夷果(Maccadamia intergrifolia)的植物检疫证书为假冒证书。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越南植物检疫证书申报进口夏威夷果的事实,属于提供进境夏威夷果的检疫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