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出口一批速冻油炸香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供货的原料种植场出具的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