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大理海关在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8月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15票啤酒存在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符的情事。经查,涉案货物价值72519.77元,漏缴进口环节增值税9427.8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0.094万元。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