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药品名称为“恩扎卢胺软胶囊”的货物1票,申报商品编号为30049090.93(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3%),申报用途为临床试验,经北京西城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0049090.99(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07403.08元(关税0元、增值税307403.08元)。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据及随附材料1票,2、当事人出具的合同、产品说明、情况说明等其他材料;3、北京西城海关线索移交单、申报不实情况说明、税管中心验估指令等线索材料;4、中关村海关出具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中关村海关计核字2023年第013号);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6、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9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_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