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涉及“颅内支架系统”“颅内超微支架系统”的货物共4票,申报商品编号为9018909913,经海关认定商品编号应为9018909919,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89930.02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西城海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