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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驱动桥副车架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京西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3 12:52:5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72次

    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驱动桥副车架、非驱动桥副车架、悬架连接件等货物,共计49票,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460613.34元;

    2022年9月,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驱动桥副车架共计14票,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北京西城海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及报关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49票,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1460613.3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804000元;2、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共计14票,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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