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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玻璃纤维涂覆膜布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唐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4 19:14: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63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申报进口的6票特氟龙玻璃纤维涂覆膜布,商品编码均申报为3921902000。经海关归类认定该商品编码应归入3921909090。该案案值人民币942275.6元,漏缴国家税款10849.83元。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公司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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