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3月29日、5月9日,当事人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分别将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料件弹条(E1629)100个、弹条(E2003)949个外发加工。经秦皇岛海关计核,涉案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17970.97元,涉税2067.46元。
以上行为有手册备案材料、海关核查记录、情况说明、报关资料、生产资料、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公司在未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0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