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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鲜切花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20:19: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09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申报进口鲜切花共389票,申报价格分别以欧元和美元计价,其中以欧元计价部分共计810160.63欧元,以美元计价部分共计1954631.12美元,包装费、交易服务费、机场杂费共计人民币38705127.29元未向海关申报。经审定完税价格共计29389562.17元。经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242235.21元。其中,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9224033.95元,包装费、交易服务费、机场杂费共计人民币6079869.49元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95045.24元;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0165528.22元,包装费、交易服务费、机场杂费共计人民币3530173.21元未向海关申报,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47189.9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审价作业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进口鲜切花145票,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进口鲜切花244票,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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