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向绍兴海关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申报品名均为太阳能灯,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405499000。经绍兴海关归类认定,当事人上述6票报关单项下太阳能灯商品编号应归入9405410000,涉案金额537697美元,折合人民币3659641.8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资料、货物采购收据、情况说明、案值计算表、查问笔录、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未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之违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