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2年4月30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92%乙草胺原药。经核实,该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CAS号:34256-82-1),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未向海关报检。经计核;涉案货值金额612480元。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缴纳案件保证金7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乙草胺原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稽查通知书》(庐关稽通(2023)202333100009号),涉案货物金额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总经理助理查问笔录。
当事人出口申报危险货物为92%乙草胺原药未向海关报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