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7批次氯铂酸未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具体情况:进口的15批次申报品名为氯铂酸的未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涉及货物价值107.51万元;进口的2批次以PT920旋涂掺杂液(又称为氯铂酸)为品名申报的未申请危险化学品检验,涉及货物价值12.78万元。经核实,氯铂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CAS号:16941-12-1)。
以上行为有17票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及税单等;收取担保凭单、保证金收据;涉案货物价值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PT920》;《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申请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交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