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27日,当事人以“电子商务9610”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一批商品。经查验,分运单号为1172468614项下商品品名申报不符,实际物品为家具边角料(摆件)1件、家具边角料7块、大粒手串1件、小粒手串1件,经检测,家具边角料(摆件)为豆科(Leguminosae)黄檀属(Dalbergia)刀状黑黄檀(Dalbergia cultrate),家具边角料为豆科(Leguminosae)黄檀属(Dalbergia)亚马孙黄檀(Dalbergia spruceana) ,上述两种物品均属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经核对,上述刀状黑黄檀家具边角料(摆件)1.091千克、亚马孙黄檀家具边角料0.22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当事人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查验记录、检测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刀状黑黄檀1.091千克、亚马孙黄檀0.22千克。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