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由司机承载从文锦渡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当事人的出口货物中有松茸净重4.35千克(共80个)、石斛净重3千克,未向海关申报被查获,上述货物均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科处当事人深圳市建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05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1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