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2019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液晶显示屏”共54票。其中共16票报关单(14票报关单低报;9票报关单高报。有同时存在低报项和高报项的报关单),共117项货物(低报78项,高报39项)存在制作2套发票伪报申报价格进口情事,其中78项低报价格人民币45.0067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32.3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