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其将钻石走私入境。当事人从境外的平台上订购钻石后走私入境到深圳,经查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当事人总共走私入境了钻石165颗均已销售牟利,等值价款人民币187.912869万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2.9223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没收上述走私货物,因上述走私货物无法没收,依法追缴上述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187.912869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