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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割草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1 22:04: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7次

    2023年12月 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割草车、割草机、割草机配件等货物。割草车申报商品编码为84331900,退税率13%,申报总值人民币255400元。经查验和归类,实际货物割草车应归入税号84331100,退税率为9%。经查,当事人因海关业务不熟悉,造成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 装载清单、聊天记录、订货合同、查问笔录、违法处罚记 录、权利义务告知书、认错认罚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影响出口退税申报不实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海关总署公告 2023 年 第 182 号)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目之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第三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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