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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矿石放射性超标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11 18:46: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0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铜矿石,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2603000090,申报数量为27000千克,申报价格为33013美元(C&F价)。经海关查验、取样及检测发现,上述货物中U-238检测结果为2.5±0.4Bq/g,Ra-226检测结果为1.29±0.14Bq/g,均超出GB20664-2006的标准。2024年2月6日,大榭海关责令你单位退运涉案货物。调查过程中,你单位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积极退运涉案货物、减轻危害后果,于2024年2月20日将涉案货物装船退运。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情况说明和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和采购合同;4、海关检测报告和人工查验记录单;5、退运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将放射性超标的铜矿石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指定的宁波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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