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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饲料用白鱼粉数量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20 17:56: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6次

      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向我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 批饲料用白鱼粉,申报数量为158670千克,申报单价为2.13美元,申报总价为337967.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报关单上所申报的数量、单价、总价与相关发票、清单不一致。该票报关单实际进口饲料用白鱼粉总数量为199125千克,总价为456881.25美元。

      经查明,当事人当日委申报进口饲料用白鱼粉,因当事人经办的工作疏忽,误将另一家申报进口的数据录入到当事人的报关单里,导致报关单项下货物的数量、价格均申报错误。

      经计核,报关单项下进口饲料用白鱼粉199125千克,漏缴税款17115.85元人民币,漏缴税款滞纳金68.46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合同、《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核定证明书》、笔录、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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