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9日至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存在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申报不实情形:1、“蜜诗肌去角质凝胶”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商品“蜜诗肌去角质凝胶30g”与“CharlotteTilburyCT蜜粉饼1FAIR色号8g”、“Nars流光美肌轻柔蜜粉饼10g”等货物搭售促销时,在申报商品清单时,商品单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3、“Canmake井田方格哑光眼影”、“井田1.5mm极细眼线笔”等商品,规格与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平潭海关计核,申报不实的货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2896403.33元,核定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95049.82元。
以上行为有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申请报告、收取担保凭单、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跨境电商货物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