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将提单项下集装箱输入境内,其中粕号为的集装箱,向海关申报为空箱。经查,该集装箱内有废橡胶20470千克,经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墓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度物,当事人将固体皮物违法输入境内办案部门于2024年3月5日向当事人开具了津东疆关行退通字(2024)004号《责令进口货物直接迅运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4年3月9日将上述固体度物申报迅运出境。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处团情形。
以上事实有海关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报关单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八项第二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墩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谧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墩;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