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22年3月26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眉豆,申报数量147吨、单价810美元、总价119070美元,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并随附相应单证材料。钦州海关核查后发现,进口报关货物真实成交方式为FOB,当事人瞒报海运费11700美元、燃油调节费300美元、清单费用30美元、账单修改费30美元,以及未申报保险费金额393.39美元。
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0.980871万元,应缴税款7.512182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0.711297万元。
当事人当事人在进口货物时,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成交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偷逃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眉豆13.9吨。鉴于该批眉豆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8.6万元。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