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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眉豆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8:27: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9次

    当事人2022年3月26日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眉豆,申报数量147吨、单价810美元、总价119070美元,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并随附相应单证材料。钦州海关核查后发现,进口报关货物真实成交方式为FOB,当事人瞒报海运费11700美元、燃油调节费300美元、清单费用30美元、账单修改费30美元,以及未申报保险费金额393.39美元。

    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90.980871万元,应缴税款7.512182万元,偷逃税款人民币0.711297万元。

    当事人当事人在进口货物时,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报成交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偷逃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走私进口的眉豆13.9吨。鉴于该批眉豆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8.6万元。2.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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