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共计20票,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的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004900090,出口退税率均为13%。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冷冻香芋商品编号应当为071440009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申报出口的速冻马蹄丁的商品编号应当为0714901000,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0%。
当事人申报出口的上述20票冷冻香芋、速冻马蹄丁的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7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