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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精对苯二甲酸数量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7 23:3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精对苯二甲酸申报商品编码2917361100,申报数量350千克申报总价241479美元。经海关统计发现该商品价格过高现场海关与代理公司和出口企业核实该商品申报数量和总价错误实际应为0.35吨总价为241.479美元。经过核算该票报关单申报价格为1732660.12元人民币实际应为1732.66元人民币。

      该案件由于业务员录入系统录入错误和当事人未对合同发票进行认真核对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行为有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情况说明4.授权委托书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6.出口货物可能多退税款计核清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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